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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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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参考 保险版 2016年11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Kai-Rong Law Firm 不可抗力的认定 案情简介 本期目录: 2012年10月23日,O货代公司收到香港P公司的订舱单,载明收货人 案情简介 凭 B银行指示,通知人为C公司,起运港为中国上海,交货地为洪都拉 ………………… 1 斯圣佩德罗苏拉,从萨尔瓦多阿卡胡特拉中转,运输方式为堆场到门, 争议焦点 货物在清关后,由船公司卡车送交客户。L船务公司按上述要求签发分 ………………… 2 提单,由O货代交给P公司。提单记载装船日期为2012年11月4日,运费 处理结果 5,400美元。 ………………… 3 之后,N邮船公司向L船务签发海运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L船Kai-Rong 务,起运港为上海,卸货港为萨尔瓦多阿卡胡特拉,交货地为洪都拉斯 圣佩德罗苏拉,运输方式为堆场到门,装船日期为2012年11月4日。提 单正面还记载,根据《危地马拉共和国商法典》第817条,对于在危地 马拉境内被袭击或抢劫的货物,承运人及其委托人、分包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该风险应由独立保险人承保。2012年10月31日,货物进行出口报 关,报关价为81,650.90美元。 香港T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签发了海上货运保单,保单记载 被保险人为P公司,指示人为B银行,保险金额为113,713.26美元,并收 取保费170.57美元。 货物出运后,L船务和N邮船均未向其所签发的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 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两公司均表示货物已经灭失。对于货物灭失 原因,L船务表示不清楚,N邮船称于2012年12月5日晚间,接受其委托 Kai-Rong承担陆路段运输的公司在运输货物时遭遇暴力抢劫,货物被全部抢走。 根据L船务提单正面记载,2012年11月27日,B银行在圣佩德罗苏拉 签章确认将货物权利转让给C公司。2013年8月16日,T保险与C公司就涉 案货物的索赔达成最终和解进行理赔,取得了权益转让书,从而获得了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 页 2 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上述事实,T保险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L船务、O货代和N邮船,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货物损失103,375.69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三点: 一、被告O货代和L船务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本所律师提出,本案中分提单的签发地为上海,在L船务不能证明该提单是由其签发的情况 下,原告有理由认为该提单是由O货代代为签发的。同时,在O货代未证明其经L船务授权代为签发 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O货代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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