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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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您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1 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效力终止 2. 您获得的保障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 公共交通工具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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