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践尺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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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3期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11年 9月
Vo1.29.No.3 Journalof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EducationalSciences) Sep.2011
论教师专业 自主权的实践尺度
林成堂 江 玲
(1.浙江省温州市教育局,温州;2.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2)
摘 要:社会对教师专业 自主权持有封闭性、占有性与绝对性等片面认识。构建专业 自主权
的实践尺度,正确认识其本质属性,有助于教师更好地行使专业权利与履行专业义务。教师专业
自主权应是权与责的统一,体现专业权与责的平衡;兼有集体性与个体性、手段性与 目的性 ;是一
种与其他主体对话、共存 、协商、互惠的专业权利 。
关键词:教师;专业 自主权;实践尺度
“教师专业 自主权”是个颇具时代气息的语词。从已有文献看,“教师专业 自主权”研究
始于本世纪初。在诸多学者笔下 ,教师专业 自主权被界定为 “免除干涉和监督的权利”、“独立
自主不受行政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的干预”、“能全权处理无需外人控制和干扰”、“自由执行不
受非专业成员的干预”、“不受非专业的外界干预的状态”。在教育改革的年代,这些观点一
定程度上体现了 “反对霸权”、“教师赋权”、“教师参与”、“专业 自治”等理念,具有很强的现实
针对性和积极的时代意义,但在批判教育集权、呼吁权利下放的思潮影响下,教师专业 自主权
却被赋予过高的期望,滋生出封闭(不受干预)、占有 (全权处理)与绝对 (免除监督)等特征,
从而偏离了教师的专业实际。这不仅无利于外界对教师专业权利的认可,也使得教师在捍卫
专业 自主权的同时,将 自己 “孤立”于所谓的专业生活中。因此,揭示教师专业 自主权合理的
实践尺度即教师专业 自主权的实施规则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述之。
一 、 教师专业 自主权是专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世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专
业 自主权也是这样 。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是一种与义务形影相随的权利。
为理解其属性,不妨借鉴 自由的研究。哲学家对 自由的态度向来都是 “战战兢兢”,自由
从来就不是放任与为所欲为,自由都是理性的自由、道德的自由。密尔曾将 自由内涵表述为
“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实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②。福柯认为,“我相信不存在独立
自主、无处不在的普遍形式的主体。我对那样一种主体持怀疑甚至敌对的态度。正相反,我
认为主体是在被奴役和支配中建立起来的。”⑨在 自由的问题上,马克思说得更为深刻:“自由
不是主体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 自由和责
任的统一。” 同样,对教师专业权利而言,其 “自主性”也是非绝对性的,它是有限度的、是负
基金项 目:该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 目“基础教育内涵性均衡发展研究”(项 目批准号
06JJD880011)、教育部十一五重点课题 “自然分材教学研究”(DHA0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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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的自主。
具体来说,专业 自主权的权利与义务一体性是教育活动特征所决定的。首先,教师作为
职业人,要受到职业道德或专业伦理的制约。其次,在课堂,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舵手,要受
到教育规律制约,因为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存在本质联系,普遍存在于 自然、社会、思维的领
域,教学是这三个领域规律并存,且相互影响的场域,教学各要素是按照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或 自为规律)以及思维规律相互作用形成整体效益的。”另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需要权
利与义务的统一。教育是灵魂的工程,教师专业活动涉及学生的内心世界与未来发展,教师
的专业活动是一种特殊的 “探险 “历程,它不能保证人人都成功,这就决定教师的专业活动不
仅要科学、严谨,而且要合乎伦理规范。有学者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教学 自由具有信托性质,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教学 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利益以及完成学校任务……,这种权利同时就
是一种义务……作为义务,教学 自由不能选择放弃。”因此,教师专业 自主权不能视为一般普
通的权利 ,教师没有权利 “放弃”或 “取舍”,其权利与其义务永远相伴而行。
教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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