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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路内容分级规范.PPT

发布:2018-06-21约8.15千字共7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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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 台灣目前上網現況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台灣網路分級 台灣網路分級實務 兒少上網安全 台灣目前上網現況 台灣寬頻上網人數比例 為什麼要網路分級? 保護小朋友避免接觸到不宜瀏覽的網站內容;同時仍能維持網路言論自由的精神。 網路分級的精神是“讓瀏覽者選擇他想看的內容”— 選擇權的下放。 世界各國網路分級或過濾政策 英國:IWF、ICRA 美國:COPA、RSAC 澳洲:ABA 荷蘭:荷蘭模式組織(政府、產業、NGO) 日本:政府先推動,待成熟後,政府退出由 業者與民間自律機制監管。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機關 有關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依現行政府體制,尚乏 一個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 教育部; 經濟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內政部兒童局、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緣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 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依據內政部主政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於發布後18個月(94年10月25日)正式施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第12款 違反分級辦法,對兒少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資訊物品者,負有行政法上責任,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查察取締。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30條第12款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措施 強調使用者端之選擇 靠家長或網路使用者去為自己的電腦設 定分級 ICP需為自己提供之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ISP適用notice take down原則 ICP、IPP提供聊天室、貼圖區等功能者, 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 網路內容分級 對合法內容做分級 執行分工 受理檢舉申訴(各相關機關) 內容判斷: 1 猥褻、兒童色情 2 限制級內容 3 非限制級內容 修正條文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條文第二、四、六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修正條文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 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 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 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 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 TICRF ) 定位 成立於民94年3月/非營利單位 採用荷蘭模式(政府代表、產業代表、 學者專家及NGO組織代表董事各三分之一) 組織圖 基金會業務目標 推廣業者自我標示/自我分級 鼓勵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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