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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u的价值.doc

发布:2016-12-15约9.36千字共2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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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 姓名:郭晓瑞 学号:【内容提要】 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科学发展观 整体效益 经济和谐 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一元论 即单一价值目标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2、公平说。该学说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经济法赋予市场经济一些社会伦理因素,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断地解决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二元论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也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当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 2、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有社会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社会福利价值包括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弱者利益的保护。由于市场调节本身能存在不足,出现市场失灵,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端,如垄断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分配不公等。而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利益的过度彰显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国家需要借助法律来保障和增进社会福利。经济民主价值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具体来讲,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经济自治团体中的经济民主、企业的经济民主以及市场的经济民主。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的主观评价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经济法的直接功用,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因由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又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他认为效率、公平和秩序是经济法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且在各类价值观之间存密切联系。公平有助于形成秩序,有秩序往往更有效率,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是更高层次的公平。他认为在经济法的二元体系存在层次性,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是最基础的,而主观价值以客观功用价值为基础,是更高层次的。 4、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说。 郑鹏程老师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分为两个层次: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也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民主和经济安全,且它们之间也有相互联系,经济自由和经济公平是为经济效率所服务的,经济民主是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的前提。 (三)多元论 即综合价值目标说。代表观点有: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包括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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