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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宪政价值研究
摘 要:经济法的宪政价值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经济法是如何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目的,从经济民主方面,以及从维护根本经济制度等方面体现宪政价值的。在经济法的自由、公平和发展的价值实现,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制度体系,加强经济执法和完善经济司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宪政;宪政价值;经济法;经济民主
人权立宪、政治立宪与经济立宪是当代立宪的基本规
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
构成了当代宪政的基本价值。而经济法所以能成为一门重
要、独立的部门法,就是适应了宪政条件下市场经济和国家
调节社会经济的需要。对经济法的宪政价值研究,目的在于
揭示经济法如何从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方面,如何从经济
民主方面,如何从维护根本经济制度等方面体现宪政价值
的。与此同时,对经济法的宪政价值研究,将为我国经济法
的完善提供一种重要的理论指引。
一 宪政与宪政价值的基本分析
(一)宪政概念的提出与确立。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性。尽管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有多种涵义,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其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
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曾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P732)“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2](P758)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认为,“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2](P100)总之,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其二,从法治的角度去界定宪政。在国外,大多数学者
将宪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
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
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3]
其三,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理解宪政。学者们认为: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因此,宪法的内
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
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宪政简单定义为,宪政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
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当代宪政的价值及特点
宪政对于现代国家的重要性是在两个层面加以体现的,在第一个层面,宪政为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也就是说,宪政总是要为国家提供根本性的制度框架。在更
深的层面上,宪政必然蕴涵并通过制度设计一种以维系国家
的理念追求,并通过这种理念的确定来引导国家和社会发展
与进步,此即宪政价值。一般而言,当代宪政价值具有以下
特点:
1.宪政以人权为目的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
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
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4]应有人权是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
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即为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
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
认。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
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即公民享有权利的种类在
增多。
由此可见,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
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
公民的实际生活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
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
键。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
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2.宪政以民主为核心
民主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
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宪政并不
排斥民主,民主也不拒绝宪政。在现代社会,民主是宪政的
核心内容。这是因为:首先,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和基础。
宪政秩序具有一种整和功能,能够调和宪政社会内部存在的
矛盾冲突,使其保证在秩序内。而这种整和功能则是依靠民
主来实现的,因此,民主是宪政的实质所在,是宪政的核心所
在。其次,民主是宪政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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