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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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为了了加强城市管理,实现依法治治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管理条理》、《陕西省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法(试行)》及《XX市人民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定本办法。
本办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建设区,其其四址范围是东起地税局家属属院东墙,西至西一居民点西西墙,南起双星村药用胶囊厂厂门前,北至东寨村路口,包包括城区八村(西一、西二、、西三、新勤、城关、南关、、美井、永寿),也包括县城城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区域。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内的市容市貌管理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门门店、摊点管理,交通秩序管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门门前“四包”管理及市政公用用设施管理等。
在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体、厂矿、部队、门店、摊点点、居(农)民和入城人员,,都应执行本办法。
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是是县城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组织、协调、实施县城的综合合管理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中心下设三个社区居委会和两两个大队。三个社区居委会即即药厂路社区居委会、新永路路社区居委会、建设路社区居居委会;两个大队即永寿县市市容监察大队和永寿县社区环环卫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工作。
市容市貌貌管理
在县城内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廊、橱窗等,要征得城建、工工商及市容监察大队的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可设置。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者,除除限期清理或拆除外,并按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城区施工工程,其现场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建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临街工工地要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挡;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并做必要覆盖。违者,除责令令其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准予以处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在城区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挂宣传品;确需悬挂的在指定定地方有偿悬挂。违者,按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市场、摊点、门店的管管理
城建、工商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各类类市场的规划工作。
各单位、个人进入市场场开设门店、摊点,要按照城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规规划的行业区域,合法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销其营业执照。
严禁在划定市场以外的街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点,不得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经营。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以处罚。
工商商行政部门和市场经营业主要要加大对市场内各类门店、摊摊点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流流动摊点、店外店经营及占道道经营。
环境卫卫生管理
城区区环境卫生管理要科学规划,,分类合理,整体净化,做到到“三扫全保”,垃圾日产日日清。
县城主主要街道、路段要设立垃圾桶桶,由社区环卫大队组织专业业队伍清扫、保洁、清运。
市场管理部门或各市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强市场环境境卫生管理,市场内要设定固固定的垃圾堆放点,各经营户户必须设立垃圾桶或垃圾箱,,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由社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城区八村、、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各村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所辖区域的的居民、农户收取卫生费,组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定点设设置垃圾仓或实行垃圾袋装化化,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位、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户都必须按期交纳卫生费及垃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 每个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弃物,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以处罚。
饮食食服务行业及门店(含摊点))必须有排水排污、“三防””(防尘、防蝇、防雨)、““三桶”(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设施,有“三证””(即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可证、健康证)、“一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营业。
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律圈养,不得放养。
多层或高层建筑要设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通道。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城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应事先提出拆迁申请,报城建建及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有有关手续。
严禁乱泼、乱倒、乱放置污污水、垃圾。违者,除限期整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罚。
城区垃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车定时时清运,定场处理,严禁乱倒倒、乱堆、乱清运。违者,除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予以处罚。
城区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机动车辆等,都要采取有效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定标准。违者,按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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