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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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大连交通大学人事处
乙方: (合作导师)
丙方: (博士后研究人员)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大连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的期限
甲方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同意接收丙方来学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乙、丙三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丙方提交的进站、出站材料,协助办理报送审批手续,负责丙方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
2.甲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期组织丙方申报基金。
3.甲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丙方在站两年期间提供博士后公寓,供丙方租用。
4.甲方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大连交通大学相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10级(680元/月),薪级工资16级(317元/月)执行;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后,自下一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按照薪级工资17级执行;博士后享受校内岗位津贴12000元/年,每月发放岗位津贴的65%,中期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入站第一年岗位津贴的35%,离站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入站第二年岗位津贴的3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大连交通大学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担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经费1万元,用于日常的科研活动。
2.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为丙方提供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条件、办公条件,保证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3.乙方具有与丙方共同制定科研计划及监督、指导丙方在站期间开展科研工作的责任。
4.乙方会同所在院(系)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丙方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三)丙方职责
1.丙方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规定》和《大连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2.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丙方在站期间从事的科研项目、预期目标、进度等科研计划。丙方按照此研究计划专心进行研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改变须经乙方同意。
(1)科研项目:
(2)预期目标:
(3)进度:
1.丙方在站期间除完成预期目标外,每学年应向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丙方在站期间必须以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不少于3篇的学术论文,且要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主要刊物上(与学校、院系有另行约定的除外。若丙方取得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可不受学术成果数量的限制)。
2.丙方在站期间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的申报等,在丙方署名前必须标注“大连交通大学”字样。
3.丙方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甲方同意,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丙方应该按照乙方及所在学院要求,配合乙方及所在学院完成科研工作报告审查、中期考核及离站考核等工作。
5.丙方工作期满应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物、公寓住房等交接事宜。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应的内容。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3.丙方由于考核不合格或自身原因退站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丙方须退还在站期间所得的全部博士后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四、违约责任
1.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大连交通大学,甲方有权按大连交通大学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大连交通大学人事处(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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