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备案与管理 - 郑州市安全生产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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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备案、销案办事程序
一、备案
(一)受理范围
1.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经过排查初步论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2.市政府安委会有关单位经过排查初步论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3.群众实名举报的,经过核查,初步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所需材料
1.隐患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一)。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确认
1.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等级论证,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周应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听取由各相关处室参加的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专题汇报,及时收集重大事故隐患的详细资料。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建档
1.对已确认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相关处室认为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2.综合处根据各相关处室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专题汇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掌握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汇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
1.各相关处室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综合处应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领导、适时组织安委会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现场督办和进行政府挂牌督办。
二、销案
1.隐患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需经安全评价机构或相关专家评估,尔后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销案的书面申请;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整改情况、主体责任单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职能部门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或相关专家组意见、同级安全生产部门意见(见附件二);
3. 对政府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10日内,应组织有关专家(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销案,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4.各相关处室在重大事故隐患销案后,应及时将各隐患材料收集整理后报总工办存档。
附件1:
隐患单位 地 址 企业法人
及电话 主管负责人及电话 隐患内容: 排查人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隐患单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价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组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主管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上级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附件2:
隐患单位 地 址 企业法人
及电话 主管负责人电话 事故隐患等级 隐患内容: 整改情况: 事故隐患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家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当地主管部门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销案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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