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昆山农村商业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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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本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本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和更换主要负责人以及清算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计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年度中间遇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变化的,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它收入。捐赠以外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报销凭证审批表》(附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室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批;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批;1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1000元(含)以下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简称“捐赠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出具捐赠收据;接受非货币性质捐赠时,按其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需登记造册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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