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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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老师光临指导 主讲人 毛 烨 案件 1985年8月,吉林某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食品生产线,合同约定中方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其余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期伏款。为此,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适用于该国际货物买卖呢?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注意点: 一、国际货物:国际性;有形商品; 二、总和:1.有关的国内法;2.国际贸易惯例;3.国际条约。 各国国内法简介 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 章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等 法系 英美法系: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 《统一商法典》 我国的相关法律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法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来调整。 《涉外经济合同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内立法。 国际贸易惯例简介 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合同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本) 《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32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公约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1988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1924)、《维斯比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等等 。 《公约》的相关规定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三、《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四、《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公约》适用范围 《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条件是: (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保留 。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举例)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买卖:私人消费性交易; (2)方式特殊的买卖:拍卖;只依照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所进行的出售; (3) 标的物特殊的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流通票据、公债、货币以及各种类型的船舶、气垫船、飞机的买卖; [案例分析] 中国某航空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30日内中方支付剩余货款。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请分析:该合同双方能否援引《公约》来诉讼?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按照《公约》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第十二条除外)的效力。公约的适用性不具备强制,但以必经当事人的明示为前提。 小结 一、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内容。 二、深入分析了《公约》的相关规定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3、《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4、《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感谢老师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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