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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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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大东海A 大东海B 公告编号:2016-016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南 中国大酒店近日收到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以下简称“三亚供电 局”)委托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云帆律所”)发来的《律师函》,现 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 《律师函》的主要内容 近期,三亚供电局对南中国大酒店进行用电核查时,发现南中国大酒店配电 房计量专柜内安装的电流互感器(CT )与三亚供电局营销管理系统档案记录的 不一致(现场及装(换)表凭证CT 变比为75/5 、1500 倍;营销信息系统CT 变 比为40/5 、800 倍),发生不一致时间为2006 年7 月南中国大酒店办理用电计量 装置变更至今年4 月。经统计,由此产生的少计用电量千瓦时。 云帆律所认为:三亚供电局与南中国大酒店已经形成了长期的供用电合同关 系,三亚供电局依法向南中国大酒店提供了符合标准的电能,有权利依据《电力 法》第三十三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南中国大酒店的实 际使用情况向南中国大酒店收取电费,南中国大酒店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电量的情 况履行按时交纳电费的法定义务。要求南中国大酒店尽快与三亚供电局联系或达 成协议,三亚供电局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南中国大酒 店的违约责任,并保留停止对南中国大酒店提供供电服务的权利。 二、公司收到《律师函》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收到《律师函》后高度重视,积极核查《律师函》所涉及事项,并与 三亚供电局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三、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三亚供电局初步核算,自2006 年7 月至 2016 年4 月少计用电 千瓦时。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了解,以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后续影响。 同时拟与三亚供电局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该事项的后续事宜。如有进展,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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