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Z012-2011家政保洁服务规范及操作规程.pdf
DB3502/Z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3502/Z012—2011
家政保洁服务规范及操作规程
2011-08-26发布2011-09-01实施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02/Z012—2011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厦门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厦门市思明区社区服务网络中心、厦门金维家政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志强、叶惠敏、郑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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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洁服务规范及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家政保洁服务(以下简称“保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保洁
组织、保洁员、保洁员服务流程要求、保洁服务质量要求及评分、顾客投诉处理和评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厦门市的家政保洁组织(以下简称“保洁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八部分:家政服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政保洁服务
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保洁为服务内容的合法有偿服务。
3.2
家政保洁服务员
根据要求从事家政保洁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保洁员”)。
3.3
顾客(用户)
接受保洁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4保洁组织
4.1基本要求
保洁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在工商局或者民政局等机关单位登记成立开展营业的批准文件;
——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培训场所;
——有明确的组织经营理念和目标,并为广大员工所理解和接受;
——通过对组织内部全体员工的管理、培训,以保证其提供优质的服务;
——根据组织的经营理念来设计组织的服务内容、名称和标志;
——建立和完善组织的基础设施、设备,为顾客提供便利;
——拥有培训组织的标识及广告宣传和公共关系活动能力;
4.2保洁营业场所要求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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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开展保洁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a)室外应有公司保洁服务的标志;
b)建筑物正面应整洁,有条件的可设立宣传橱窗;
c)室内办公室桌椅应整齐、清洁,并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资料柜、更衣柜等;
d)室内应张贴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e)保洁服务用的设备、工具应齐全,清洁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保洁人员的工
具要求可参照附录C);
f)应配置相应的保洁服务机构的管理系统。
4.3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技能
4.3.1负责人应具有专业的保洁知识、熟悉掌握保洁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并负责实施;
4.3.2一般工作人员应熟悉保洁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标准等,并严格按照服务标
准为顾客提供规范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