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大学大学会堂内部使用规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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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大學
大學會堂內部使用規條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條旨在透過制定大學會堂內部使用規範,以達致能妥善地運用資源,以
及提升場地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條 定義
一、大學會堂內包括觀眾席 、舞台、後台及會堂內所有設施。
二、大學會堂只為澳門大學 (以下簡稱「大學」)本身活動提供場所,僅在不影響
大學的運作及利益下 ,方供校外機構租借舉辦如下活動:
- 具學術、文化、國際交流、戲劇文藝活動 、演講及展覽等活
動。
- 政府機關舉辦之集會及慶典。
三、所有場地使用者或單位(以下簡稱 「使用者」)在提交申請場地使用時,已被
視為已詳細閱讀並承諾會遵守以下之規定及安排。
第三條 場地申請手續
一、使用者可透過澳大租場系統查詢場地使用情況。
二、使用者應透過澳大租場系統申請場地使用。學生會/組織則需透過專屬的系
統申請,經由學生資源及服務處批准,及轉發有關申請予設施營運及維護處
作出批核 。
三 、為善用資源 ,大學會堂之借用時間應按以下比例計算:
借用時間 活動持續時間
(小時) (小時)
文藝綜合表演活動 3 1
一般學術研討會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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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 Modelo 5
如需較長的借用時間,需提供充足理據,以作批核 。
四、使用者須自行計算借用時間,其中包括場地佈置及拆除所需之時間在內 。
五 、使用者須於使用場地首天的最少兩個工作天前提交場地申請。若提交申請時
未能附有場地佈置圖、設備及佈置的要求 ,批核程序將被取消。
六、由提交場地使用申請日起計算,本規條第三條第五款之所需資料必須於隨後
的兩個工作天內補交,否則,設施營運及維護處保留對申請不作處理之權利。
七 、當場地使用申請,連同本規條第三條第五款之所需資料一併提交後,使用者
將於一個工作天內收到場地使用確認電郵 。
八 、使用者必須在獲得設施營運及維護處的確認後 ,方可使用大學會堂,使用者
有責任確保所收的確認書上之申請資料正確 。
九 、除有合理原因外,即時的場地使用申請將不被接納。
第四條 場地預訂的變更
一、若已獲確認的場地有任何日期、時間及活動內容上的改變,使用者需即時以
電郵通知設施營運及維護處,而該場地使用需重新批核 。
二、若需取消已獲確認的場地,使用者需即時以電郵通知設施營運及維護處 ,以
便其他有需要的使用者申請此場地 ,及人力調動之安排 。
三、已獲確認的場地只屬使用者之部門所使用,不得轉讓其場地使用權。若有任
何更改(如活動及場地佈置要求的變更),需即時通知設施營運及維護處 ,該
場地使用申請需重新批核。
第五條 場地的正確使用
一、場地開放時間為每天08:00 至23:00 。
二、使用者必須遵守大學之規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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