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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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2.配料清单 3.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产品标准号 7.质量(品质)等级(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8.产地 (123号令) 9.生产许可证编号 (123号令和食品安全法) 10.贮存条件 (食品安全法) 11.其他强制标示内容(辐照、转基因、规格、分装等)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注意: 1.标示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安全法) 2.在配料表中单独列项,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 eg. 配料:***,***,**,食品添加剂:***,***,***。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8 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eg.四川省成都市 北京市海淀区 9 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10 贮存条件 11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1)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3)规格 4)分装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5)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要求必须标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起为法律责任,500 ~10000!!! 第三部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 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卫生部) 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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