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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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贸易单证的制作第五节 保险单据 一、购买货物保险的必要性 海盗、飓风、海难等不可测因素,购买货物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而国际贸易实践中,卖方是不是要提交保险单据则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或者买卖双方交流中达成的价格术语来决定的。 实务中,所用到的保险单,大多数是中国人保的,也有一部分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 二、保险单的种类:P189-190 三、保险单的缮制:P190-192 四、关于保险单缮制的补充说明 1,关于被保险人 1.1, 如来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 信用证 上的受益人。 1.2, 信用证 要求保险单为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可在被保险人处填写“出口公司名称+Held 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 )”。 第六章 国际贸易单证的制作第五节 保险单据 1.3, 信用证有特殊要求。 1.4, 信用证规定, 保单抬头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 1.5, 信用证规定, 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 1.6, 以 FOB 、 CFR 、 FCA 或 CPT 条件成交,且外商委托出口公司代办保险。 2, 包装及数量 与提单相同,填写最大包装的总件数。裸装货物填写货物本身件数,散装货物填写货物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同时填写总件数和计价总重量。 3,保险单份数 根据《UCP600》第28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第六章 国际贸易单证的制作第五节 保险单据 五、保险单的背书和转让:P192 六、关于出口信用险 1,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2,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2.1,申请限额时应注意:2.1.1, 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2.1.2, 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2.1.3, 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2.1.4, 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 第六章 国际贸易单证的制作第五节 保险单据 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2,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2.2.1, 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2.2.2, 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2.3, 如何办理索赔: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2.3.1, 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2.3.2, 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2.4, 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2.4.1, 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2.4.2, 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2.4.3, 买卖双方往来函电。2.4.4, 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2.5,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国际贸易单证的制作第五节 保险单据 2.6,办理索赔应注意:2.6.1, 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2.6.2, 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2.6.3, 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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