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合同.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潍坊市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经 营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邮编:
潍 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
效。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使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
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小时)( 年度)。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