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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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
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382XX。。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和上海市沪体改委(1996)16 号文的
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通过自查和整改已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2 年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
第3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99.3 万股。并于 1992 年
12 月2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CHINAFORTUN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1000 号 邮政编
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899,292 元。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可以授权董事会具
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规经营、控制风险、恪守信用、发展创新,
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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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金融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房
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993,000 股。成立时
向发起人上海金陵无线电厂和上海由由实业总公司发行 34,993,000 股,占
68.62%;向社会法人股股东发行 10,000,000 股,占 19.61%;向社会公众股股
东发行6,000,000 股,占11.77%,其中1,200,000 股为内部职工股。
公司经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后的
普通股总数为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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