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pdf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根本特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
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资
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资本不患上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变更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患上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患上抽回出
资;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以下职
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
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患上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
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