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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 路线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平面 6
3.3 纵断面 7
3.4 横断面 7
4.交叉 9
5.路基路面 11
6 桥梁 14
7.1 一般规定 17
7.2 主体结构 17
7.3 设备设施 18
8 公共电汽车及综合交通枢纽设施 20
8.1 一般规定 20
8.2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 20
8.3 有轨、无轨电车交通 21
8.4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2 1
8.5 公共交通站(场、厂) 21
8.6 综合交通枢纽 22
9.其它设施 23
9.1 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23
9.2 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23
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23
附录 A 汽车荷载 26
起草说明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及维护,统一城乡道路交
通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包括综合交通枢纽、
广场及停车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应遵
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
调统一为原则,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理念。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当道路交通
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
判定。
1.0.5 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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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道路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抗灾减灾能
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并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
排水、照明、绿化、景观的总体布置要求。
2.0.3 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
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4 对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为0.05g 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应进行
抗震设防。
2.0.5 城市道路应设置无障碍人行设施系统。
2.0.6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7 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
并定期实施养护,并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害应急预案,应保障道路工
程在交付使用后的全寿命周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设计指标的要求;当
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
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8 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
当确实需要改变道路工程的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
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专门的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
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
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0.9 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应满足对文物、古树名木、水源地
等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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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的 15%-25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 12.0m2。城市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应优先向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配置。
2.0.11 城市集中建成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应小于 8km /km 2。
2.0.12 乡村道路应与乡村规划相结合,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安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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