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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PDF

发布:2019-05-20约4.96万字共6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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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 路线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平面 6  3.3 纵断面 7  3.4 横断面 7  4.交叉 9  5.路基路面 11  6 桥梁 14  7.1 一般规定 17  7.2 主体结构 17  7.3 设备设施 18  8 公共电汽车及综合交通枢纽设施 20  8.1 一般规定 20  8.2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 20  8.3 有轨、无轨电车交通 21  8.4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2 1  8.5 公共交通站(场、厂) 21  8.6 综合交通枢纽 22  9.其它设施 23  9.1 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23  9.2 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23  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23  附录 A 汽车荷载 26  起草说明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及维护,统一城乡道路交 通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包括综合交通枢纽、 广场及停车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应遵 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 调统一为原则,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理念。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当道路交通 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 判定。 1.0.5 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 2.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道路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抗灾减灾能 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并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 排水、照明、绿化、景观的总体布置要求。 2.0.3 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 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4 对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为0.05g 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应进行 抗震设防。 2.0.5 城市道路应设置无障碍人行设施系统。 2.0.6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7 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 并定期实施养护,并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害应急预案,应保障道路工 程在交付使用后的全寿命周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设计指标的要求;当 道路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 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8 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 当确实需要改变道路工程的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 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专门的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 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 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0.9 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应满足对文物、古树名木、水源地 等的保护要求。 2 2.0.10 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的 15%-25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 12.0m2。城市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应优先向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配置。 2.0.11 城市集中建成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应小于 8km /km 2。 2.0.12 乡村道路应与乡村规划相结合,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安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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