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劳动合同4篇.docx
国家邮政局劳动合同4篇
篇1
国家邮政局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邮政局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邮政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邮政局劳动合同包括制度合同和具体合同两个部分。制度合同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责任进行约定,具体合同是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的约定。
第三条邮政局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除了本合同规定的外,还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邮政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局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作权利,合法依法发放工资,提供工作条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的共同意志书。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九条邮政局在招聘员工时应当明确工作要求、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工作要求及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十一条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邮政局在招聘人员时,应当真实、详细地告知员工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邮政局应当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邮政局应当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劳动合同不得载明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连续订立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或者合同期延长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按照员工的实际情况变更。
第十七条邮政局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资报酬;
(四)劳动保险;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当依法循序办理终止手续。终止后,邮政局应当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的共同意志书。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的共同法律书。如因工作需要,双方需要解除合同,则应提前30天申请,请示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邮政局应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资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邮政局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评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报酬。
第二十五条工资报酬应当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邮政局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第二十八条邮政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工资调整,并提前告知员工。
第二十九条邮政局应当依法提供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邮政局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邮政局应当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不得拖欠。
第四章劳动保险
第三十二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购买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购买养老保险。
第三十五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购买生育保险。
第三十六条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员工购买失业保险。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三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邮政局的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故意拖延工作。
第三十九条员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执行工作计划,不得擅自调换工作部门。
第四十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参与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员工应当保护邮政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
第四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六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