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 2138-2025.pdf
ICS13.030.20
CCSZ60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2138-2025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perchloratepollutantsforindustrywastewater
2025-03-03发布2025-09-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DB36/2138—2025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高
氯酸盐的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高
氯酸盐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perchlorate-relatedindustrialenterprise
产品生产涉及高氯酸盐的相关企业集合,仅含高氯酸盐生产企业和高氯酸盐使用企业(烟花、爆
竹、引火线制造)。
3.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
3.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
3.4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1
DB36/2138—2025
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废水(如厂区生活污
水、冲洗废水和冷却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高氯酸盐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2025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其他未规定水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