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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

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

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

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

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

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

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

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

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

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

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

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

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

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

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

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

情形:①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

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②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

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

付。③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

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

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

且也适用不动产。

1、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

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

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

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

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

受人。

2、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

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149条)。

3、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

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

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

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

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

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

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

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a.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b.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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