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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
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
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
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
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
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
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
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
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
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
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
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
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
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
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
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
情形:①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
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②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
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
付。③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
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
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
且也适用不动产。
1、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
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
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
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
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
受人。
2、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
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149条)。
3、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
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
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
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
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
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
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
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a.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b.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