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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集团)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及技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使围绕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及技师考评是衡量职工技术水平和上岗条件要求的重要标志,也是我院(集团)实现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有重大的意义。
(一)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或有色行业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认证活动。
(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是指符合晋级条件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基层推荐、全院(集团)评价,严格按照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察、现场答辩、评审专家评议的方式取得任职资格(内部),并将成绩优异者推荐参加有色行业或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技师、高级技师再次考评(提高证书认可程度)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了积极有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技师的考评工作,成立院(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技师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领导、产业公司经理、产业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 院(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拟定全院(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及技师考评等技能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进行有关考核、评审、聘任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和评价的原则,打破资历限定,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鉴定和考评。
第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考评的重点是一线生产岗位(包括重点的科研配合岗位)上的高、中级的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评审过程既要审定申报人的培训结果、资质条件,更要考察、考核工作业绩,专业技能,特别要向工作在一线,有知识、年轻有为、敬业爱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年轻技术工人倾斜。对于具有较高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鼓励参加技师系列的考评,要大幅度提升技能人才的理论水平,进一步建立技艺超群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八条 职工均应申请进行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和考核。鉴定分为本等级考核和升级考核两种,升级考核及技师考评一般2─3年进行一次。要逐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九条 职业技能的标准划分五个等级:
(一)初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二)中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三)高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五)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三章 基本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具备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应具备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申报初级技能鉴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能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中级技能鉴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
(四)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技能鉴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技师考评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的高级职业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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