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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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促进学院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公章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党委公章由党委干事负责管理, 未经院长和书记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按严格交接手续办理。
2、涉及学院、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的合同、协议书、申请书、呈报表、考核表、推荐表及其他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党委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岗位聘任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集体研究通过,由院长和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经常性的常规上报材料(如考勤表、培养方案)等需加盖学院公章时,经分管院长、副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4、学生如需学院出具一般性证明、介绍信、补办身份证、医疗证、购买学生月票等有关证明时,经学院团委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5、学院(或系)、教职工在处理学院的一般性对外业务时(如出差证明、介绍信等),如需加盖学院公章,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并填写《经济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
6、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经院长和书记批准,由带出人员填写“学院公章带出申请”后才可以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7、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8、财务报销单据必须是符合校财务规定,报销金额及内容填写完整、所需票据齐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9、公章的使用原则上必须由公章负责人负责盖印。公章负责人在用印时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10、公章使用中,原则上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数等。对于那些认为有必要留存的用印材料,公章负责人还需留存用印复印件。
11、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12、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对于需要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表格、单据等,如果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文件及票据等不予以盖章。
13、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14、学院团委公章及各系公章的管理与使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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