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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执行董事为.DOC

发布:2016-12-19约小于1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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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明恒家具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吉明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安吉县孝丰镇灵龙路30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具生产、销售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4份,股东单位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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