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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美国政府金融管理比较及启示日本与美国政府金融管理比较及启示
日本与美国政府金融管理比较及启示日本与美国政府金融管理比较及启示
赵黎青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日本与美国在政府对金融的管理方面,既有共同
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比较两国政府金融管理的异同,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有
重要的借鉴意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对金融的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即金融行政
管理、金融宏观管理和金融管制。
一、金融行政管理一、金融行政管理
一、金融行政管理一、金融行政管理
金融行政管理,一般指政府或法律授权机构依据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设置、经
营行为、业务内容等系列金融事务进行的直接管理、检查和监督。金融行政管理
的方式主要有:核发营业许可证,制定与实施管制规章条例,进行财务检查和监
督等。日本实行的是一元化金融行政管理,美国则实行多元化金融行政管理。
日本全国的金融行政管理事务,由大藏省统一负责。大藏大臣是金融行政管
理的最高首长,权力广泛。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在金融方面设有
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负责对金融体制的调查、规划和提案,对
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并进
行行政指导。证券局负责对证券交易体制的调查、规划和提案,制定与实施对证
券交易机构的管制规章和条例,对证券报告书和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
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充分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
美国的金融行政管理,是由众多的政府机构组成的、权力分散的多元体制。
这金融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根据国会在很长的时期里先后颁布的系列有
关法律建立起来的。各个金融管理机构都有自己专门的管理与监督的对象,有自
己的管辖范围和管理重点。各金融管理机构在管理的职能、内容建立起来的。各
个金融管理机构在管理的职能、内容和范围上,存在看不少交叉或重叠。
美国金融行政分为联邦和州的两级管理。每个州政府都有自已的金融管理机
构,负责制定本州的金融政策与管理规章。州金融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在
本州注册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在联邦一级,主要有3 个金融行政管理机构,即联邦储备、货币监理局和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其他的金融行政管理机构还有,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
款银行委员会,以及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联邦储备理事会负责管理银行持股公司和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审批
和监督它们的业务种类、内容和范围,还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规章。美国所
有银行,不论其是否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行,都必须遵守联邦储备理事会制定
的金融管理规章,并接受联邦储备的检查。
货币监理局主要负责国民银行的注册审批,管理并监督其经营活动。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管理和监督那些没有参加联邦储备体系、但却投保的
州银行。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保证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经营安全,
对它们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管理和监督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联邦住宅贷款
银行委员会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互助储蓄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
等储蓄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美国政府的各金融管理机构,都是相对独立、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管理
体制虽然长期以来基本上适应了美国独特的金融管理需要,但也由于各方的职能
相互重叠、全国缺乏统一的金融管理制度等因素造成了一些严重问题。在 1991
年财政部提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报告中,主张取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
行政管理权,由联邦储备管理所有国民银行与州银行;建立在财政部直接领导下
的联邦银行机构,统一行使对储蓄与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的管理权。
二、金融管制二、金融管制
二、金融管制二、金融管制
金融管制,指政府通过颁布法律、规章和条例等方式改变或控制金融机构的
经营活动,或者限制金融市场机制的运行。相对于其他经济领域,战后至70 年
代后期,日美两国政府都对金融实行了严格管制。80 年代初以后才逐渐放松了
金融管制。两国政府实施的金融管制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率限制
日本政府战后长时期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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