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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执法依据
交通警察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法主体
1.交通警察执法主体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在职在编交通警察。
2.交通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身体健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执法程序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2.交通警察在执法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和事项。
3.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2)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3)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4)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6)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吸毒、嫖娼等活动。
4.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时执法;
(2)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非法取证;
(3)依法制作执法文书,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执法文书;
(4)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不得徇私舞弊;
(5)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不得拖延、推诿。
四、执法监督
1.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2.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公安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交通警察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法律责任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的;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部。
公安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