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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ppt

发布:2025-03-01约小于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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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谢志东一、学生伤害的法律性质

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依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1过错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对义务的违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435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学校方面”:---学校管理的过错---教职工的过错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0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0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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