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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发布:2023-08-01约1.3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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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招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在境内进行工程、货物、服务招标和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是本单位的评标机构,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严密性。 第四条 推广科技、环保、节能、产业升级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及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类型 第五条 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 第六条 货物招标的范围包括采购、租赁等。 第七条 服务招标的范围包括顾问、培训、保险、银行、审计等。 第八条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为首选方式,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投标人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弄虚作假、串标、哄标、恶意降价、非正常经营等情况要严格查处。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价、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要求,保证投标人能够按要求合理地组织和完成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填报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遵守独立公正、保密、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定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公示在专门公告栏或招标平台上,并保留评标记录,以便后续被评标单位申诉。 第四章 中标及履约 第十六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中标单位的评定。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并把合同内容公示于公告栏或招标平台上。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合同转让或截留拖欠款项,如有发现应当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诉。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评标中保证独立公正,如存在不当行为应当受到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招标、采购法规的单位、个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招标、采购法规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主管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销执照、暂停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直至刑事责任追究等综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1、投标须知 2、技术规格 3、合同条款 4、投标报价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代理机构: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2、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后发布的中标结果审定通知书。 3、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组成的专家评标机构。 4、评标标准:本招标的评标规则,标注本招标重点部分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条件。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可在招标文件中标注信息披露要求,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非正常竞争行为,应加强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及信用评级制度,对不正当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3、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恶意串标,可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和风险评估,增加罚则力度,严格查处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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