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策划和实施.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及 《通用合同指南》专题培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的策划和实施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目 录
I.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理解
II.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操作
III.专业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的技术支持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一、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理解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理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在借鉴国际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创
新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PPP模式),
是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企业或其他组织)合作
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的项目运作模式,采用
的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话语体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其经济活动划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
门的活动,二者划分界限清晰,各自开展项目投融资及建
设遵循不同的原则、模式及评价机制。
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合作的模式,具体可
采用BOOT、BOT、BOO、TOT等形式。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投资项目的划分
鉴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所具
有的本质特征,现行投融资体制并不将国家经济部门划
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而是划分为 “政府
”和“企业”两个部分,并将投资项目划分为“政府投
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模式,企业投资项目
实行 “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模式。这里所说的企
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及其他形态的企业。
我国政府部门或其代表机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
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不同于西方国家“公共
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因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PPP项目,是通过变通和本土化而形成的。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PPP的合作主体
政府和社会经营性企业合作,可采用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
许经营的模式,也可采用政府通过特定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向项目公司进行资金注入等方式开展合作。参与合作的
市场主体,应为通过合法程序选择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经营
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
他各类经营性投融资主体。
鉴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概念被有关部门提出并得到
一定程度的认可,我们决定采纳这一概念。我们将合作各
方表述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将二者的合
作表述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
。其中,“政府方”是指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各类经营性
投融资主体。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
起源、发展及争论
上世纪90年代,英国率先提出了PFI的概念,对引
导基于市场经济环境下针对公共项目进行市场化运
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PPP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特许
经营,是盈利性项目,使用者付费,基本类型是
BOT项目;二是PFI项目,政府出资购买服务。
PPP模式目前已经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范围涉
及道路、桥梁、港口、轨道交通、供水、供电、电
信、垃圾处理等传统公用事业,也包括监狱、学校
、国防和基础医院等纯公共产品项目。
PPP模式虽然取得较好效果,但对其争议从未中断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