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审前准备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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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研究;一、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概述;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受理以后,案件并不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以及当事人都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3)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 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司法实践的历史与现状 ;(二)“四步到庭”与审前准备程序
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事诉讼依然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蓝本,法院审判逐渐形成了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四步到庭”诉讼模式:受理案件后并不开庭,第一步要找到原告、被告了解案情,;第二步是法官收集证据;第三步是百般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进入第四步开庭审理裁判。同时在“着重调解”、“调解为主”的方针下,存在着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的情形。审前准备工作实际上已经架空了开庭审理的过程,过分扩张的审前准备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庭审程序严重虚化。;(三)“一步到庭”与审前准备程序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提出了“一步到庭”的举措:法院受理案件后,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一边审理,一边整理争点和证据。 这一举措主要是为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通过简化审前准备工作,避免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接触,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开化,以保障司法公正。但其弊端逐渐暴露:如诉讼效率得不到保障。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一无所知,因此在庭审时首先需要确定争点。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当事人往往使用“证据突袭”。如此往复,必然导致多次开庭。实际上就将审前准备简化的内容又挪到了庭审阶段,并未真正地提高诉讼效率。;(四)“分步到庭”、“大立案”的审前准备
“一步到庭”因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过度简化带来的弊端而终结,审前准备程序重新走入人们的视野,有人提出了“强调庭审功能并不排除审前准备”的观点。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分步到庭”的做法:在立案后庭审前增加一个准备程序,主要进行证据交换,以减轻庭审工作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三个分立”原则要求,实践中出现了“大立案”模式。“大立案”由一个综合的立案庭统一负责法院所有案件立案工作,以立案庭职能的扩张为基础,采取了立案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做法,避免庭审法官参与到审前程序而可能产生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和未审先决的情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审前准备程序在各地法院的实践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修订前后审前准备程序对比 ;旧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新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新增: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二、中外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对比研究;;Discovery即开示程序,也叫做发现程序。
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为当事人提供了收集证据的强有力手段,以便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具有充实材料的基础上,并保证经短时间的集中审理后即做出的结论在实体上有更高程度的妥当性。
使当事人对案情的具体情况等方面获得更清楚的认识,促进双方通过和解及其他方法尽早达成不需经过开庭的纠纷解决。
针对发现程序的滥用问题何其缺陷,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因此发生修改。即法官介入或管理,即加大“审前会议”的重要性(准备程序中的一部分)
;主要问题;大陆法系 :;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审理结构
1、“庭外准备——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律师现在庭外收集证据,通过与对方交换诉状、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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