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索赔期限几年(共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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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索赔期限几年(共8篇)
工程索赔期限
工程索赔期限
1、工程索赔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没有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2年内;
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作废了;
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随时有权提出索赔,没有时效的限制。
2、如何利用工程索赔期限规避风险?
3、工期索赔的目的
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4、索赔的证据
气象报告;
来往资料、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施工现场工程资料;
招标资料、合同文本及附件;
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市场行情记录;
工程照片;
工地交接班记录;
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资料;
各种会谈纪要;
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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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
赵文威
(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会 529100)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其基本性质在民法理论中尚缺少相应的深入研究。笔者根据工程实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相交问题。
1 索赔时效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外在FIDIC条款中出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了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2 有关索赔时效的实例
在实际工程的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广场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
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市2001年裁决的某索赔争议案,申请人××建筑集团公司向主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了多项索赔要求,总金额近600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40余万元的索赔款。
3 索赔时效的深入研究
虽然一般的民法理论中没有具体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以下简称为索赔时效)加以深入研究,但考虑到该制度在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及其重大影响,故对索赔时效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索赔时效的功能
1.1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索赔时效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其功能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若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由诉讼权即失效,人民法院不再强制对该实体权利进行保护。通过此种方法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索赔时效的功能。
1.2 索赔时效具有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
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其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肤浅,施工记录也相对较为简单.由于索赔事件(如由于发包人错误指令造成连续浇注混凝土施工异常中断,额外增加施工缝的费用;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如地下水从头再来异常等)往往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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