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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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审批单位:
事项名称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办理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园舍、设备
1、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租借园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5、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6、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7、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8、园舍无危房;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三)资金
园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幼儿园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少于3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50万元,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幼儿园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保育、幼儿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2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2、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乡镇不少于50人,城市不少于90人,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八)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下同)。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3、幼儿园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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