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讨論事项第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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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訂本公司106年第3季資金貸與計畫,請 公決案。
(審計委員會提)
說明:一、為配合營業需要及有效運用資金,謹依照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有關規定,以本公司 105年 12月底
合併財務報告為基礎,擬訂本公司 106 年第 3 季資金
貸與之對象、金額及計息方式詳議程第 6頁。
二、本案計息方式為「不低於 TAIBOR(3 個月台北金融業
拆款定盤利率)+0.75%」(約年息 1.409%),高於目
前 1年期郵政定存儲金利率 0.21%。
三、本案貸與期限最長以 1 年為限,謹檢附資金貸與他人
評估表詳議程第 7至 12頁,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本案董事長、出席常務董事王文淵、王瑞華、王文潮及董事吳
國雄等5人因分別擔任借款公司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或其法人
代表職務詳如書面說明,故應予迴避,並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魏啟林暫代主席。)
決議:除上述董事因利害關係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均同意通過
。
第二案
案由:本公司擬增加投資「台塑河靜(開曼)有限公司」(Formosa
Ha Tinh (Cayman) Limited,下稱「台塑河靜開曼」)美金
5,716萬834元,請 公決案。 (審計委員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間接轉投資事業台塑河靜開曼為因應其越南
100%子公司「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
Formosa Ha Tinh Steel Corporation)建廠及未來營
運資金需要,原註冊資本額美金 45億元已不敷使用,
並已規劃分兩階段辦理現金增資,總金額共計美金 10
億元。本公司擬透過 100%子公司「台塑國際(開曼
)有限公司」(Formosa Plastics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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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Limited)轉增加投資台塑河靜開曼(投資
架構圖詳附件三),並依對台塑河靜開曼持股比例
11.432%,以每股發行價格美金 1,認購
該公司第一階段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5,647 萬 747 股,
再增加投資美金 5,716萬 834元。
二、增資後本公司對台塑國際(開曼)有限公司累計投資
總額為美金 5 億 3,553 萬 1,414 元,謹檢附本案投資
計畫及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 12條
規定繕具之參與現金增資評估報告詳附件四。
三、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本案董事長、出席常務董事王文淵、王瑞華及王文潮等4人因擔
任台塑河靜(開曼)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故應予迴避,並由董事
長指定常務董事魏啟林暫代主席。)
決議:除上述董事因利害關係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均同意通過
。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擬捐贈明志科技大學新台幣 602萬 4,000元,請
公決案。 (審計委員會提)
說明:台塑企業第 34屆運動會已於 105年 11月 26日假明志科技
大學順利舉行完畢,並由該校協助辦理相關事宜,為補助
企業運動會經費,本公司擬捐贈明志科技大學新台幣 602
萬 4,000元,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本案出席常務董事王文淵、王文潮及董事李志村等3人因擔任明
志科技大學董事職務,故應予迴避。)
決議:除上述董事因利害關係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均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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