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关于做好2016年济宁学院工作人员.doc

发布:2017-07-09约字共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关于做好2016年济宁学院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就做好2016年济宁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 二、考核范围 1、在编工作人员。 2、校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3、本年度新提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六个月的,按原级别参加考核。 4、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计入考核人员总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不占名额。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学校批准挂职锻炼、学习培训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外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挂职锻炼、学习培训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2、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等次应为“见习期不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满六个月(含试用期)由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6、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8、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9、单位负责人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情况,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负责人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并按考核结果填写考核等次。 10、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奖惩、专业技术职务竞聘的重要依据。 七、报送材料 1、各单位考核工作实施前,须报送书面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及参加考核人员名单一份,见附件。 2、“2016年(单位名称)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6年(单位名称)年度 4、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只报送“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A4纸型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济 宁 学 院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2.15 4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