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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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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NUMPAGES 编号:(X)XK15-00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 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3 \h \z \u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4 5.1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 5.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5 5.5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 6 证书和标志 7 6.1 证书 7 6.2 标志 8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9 8 监督检查 9 9 收费 1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 11 附则 10 附件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1 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13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5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26 附件5检验报告 27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6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全盔 玻璃钢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2 半盔 玻璃钢 工程塑料 其他材质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传 真:0311电子信箱:motorhelmet@ 联 系 人:李凤兰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治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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