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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注意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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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注意点 2015年 4月 10日 日本河野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河野英仁 翻译 王瑾 1. 概要 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数量很多,基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引起的侵权诉 讼也存在许多。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如果以与中国申请同样的思考方 法申请的,有可能会有不可预见的失败。 本文就有关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注意点进行解说。 2. 权利行使时的注意点 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保护对象仅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 (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是与中国相同的,但是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及向法 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出具被规定为义务的方面上 是有差异的。 (1)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在实用新型法第 29条第 2项中如下规定: “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人,如果不是在警告之后提出涉及其登录实用 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对于自己的实用新型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 等,不能行使其权利。” 由于以无审查赋予权利的,所以权利人有义务在确认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 性之后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请求是向专利局申请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任何人 都能请求。因此,有可能被判断为侵害权利的第三人也能请求。 申请后,通常 2~3个月内,能够得到审查结果。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与通 常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拒绝理由通知)一样地记载引用文献、新颖性的有无、 创造性的有无事项。 对于实用新型评价书的内容不能提出不服。 (2) 权利无效时的损失赔偿 即使得到肯定内容的评价书,自己对专利再进行检索等是非常有必要的。 民事诉讼后,实用新型专利因无效宣告请求而被变成无效的时候,实用新型专 利权人承担因诉讼给被告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 预先得到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书,并且自己再预先进行专利检索,没 有过失的话,就没有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3. 发明申请的变更 与中国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后 3年以内,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另外,第三人申请了实用新型技术评 价的,即使是被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的,限于在一定的期限内也能变更为发明专 利申请。 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己申请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不能进行变更 申请。 如以上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在权利行使时存在许多制约问题,若想放 心地行使权利的话、若想得到更长期限的存续期限的话,期限中能变更为发明 专利。这种情况下,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则变为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4. 存续期限 发明专利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存续期限为自 申请日起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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