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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福利管理制度,使福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
理化,特修订此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和下属各门店全部正式员工及
试用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起草,提请总经理批准执行,行政
人事部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其次章福利项目
第四条:公司有以下福利项目:社会保险、优秀员工奖、有薪假
期、年资津贴、通讯津贴、出差补贴、学历津贴、文体活动、教育培
训。
第五条:社会保险:凡公司员工均可办理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担当部
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代缴。
第六条:年终嘉奖: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为公司服务满三个
月以上(含试用期)的正式任用的员工,
公司将依据全年综合考核成果发放肯定金额的年终嘉奖,详细的
发放时间和方式等由人力资源部依据总经办会议打算另行文通知。发
放标准为:
年终奖:当年最终一月所在岗位基位工资12当年实际工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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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享受该年度的年终奖:
(1)为公司服务不足三个月的;
(2)在年终奖发放之日前离职的;
(3)年度有旷工记录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指单次罚款超过¥100
元的);
(4)当年缺勤10天以上(不包括有薪休假时间)或事假超过3天及
以上的;
(5)停薪留职未上班的(停薪留职后又上班的其未上班日期按缺勤
计,套用上条办理);
(6)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没有达标且没有明
确改善者)
第八条:有薪假期: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
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规定,年法定的节假日共11天。其中元旦1天
(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劳动节1天(5
月1日)、中秋(农历8月15日)、端午(农历5月5日)、清明1天和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一)、有薪年假(每年的元月份统计上年度的员工出勤状况。有薪
假为全薪,下同)
(1)为公司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年假2天。
(2)以后每增加一年加1天有薪年假,10年以内最多可享受有薪
年假5天;10年(含)
至20年可享受有薪年假10天;20年(含)以上可享受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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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薪年假可留在业务不繁忙时由公司支配休假,原则上须一年
一次性休完,特别情
况须经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准。
(4)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担心排年休假,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根据该员工
日工资收入2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5)不得提前休有薪年假(即不得在本年度内休下年度的有薪年
假),不能跨年度休有薪
年假。
(6)休有薪年假方法: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勤制度》规
定的请假程序办理。
(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因特别状况,请事假累计3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星期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二)有薪婚假
(1)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含试用期)且办理结婚手续的(以三
个月内的结婚证为
准)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
(2)请婚假须提前15天请假。
(3)休假后一周内结婚证到相应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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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薪产假
(1)在本公司服务一年以上的员工怀孕(属正值结婚的)分娩的(凭
诞生证或准生证)
可享受有薪产假45天(其中产前15天)。晚婚或难产或早产或多
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