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知识.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1. 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2011 年 7 月 1 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
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
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
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2. 2011 年 7 月起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年 7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
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缴费比
例为 14% ,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年薪制员工月报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根据本市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本市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 1120 元调整为 1280 元
4. 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本市工伤有关政策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 30 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
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
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
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
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 未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吗?
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 6 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
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8. 如何确定新进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本市社保缴费的有关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进单位首月
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
收入确定。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300% (2011 年 4 月起上限为 11688 元)
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60% (2011 年 4 月起
下限为 2338 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
9.工伤人员 1-4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多少?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从2011 年 4 月 1 日起,对于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
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 300 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510 元/月;致残二级增
加 280 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310 元/月;致残三级增加 270 元/月,调整后
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120 元/月;致残四级增加 250 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
2920 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
理费标准从 1780 元/月,调整为 1950 元/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