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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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 论文摘要 监狱文化建设在监狱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本文拟从监狱文化建设的概况与其所处的地位为起点,针对监狱中存在的系列问题,从监狱文化建设方面探究其对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启示意义,以期为监狱建设的完善提供帮助。 论文关键词 监狱文化建设 罪犯 教育改造 一、监狱文化建设的概况与地位 监狱文化是文化在监狱这片特殊领域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对于何谓监狱文化,正如何谓文化一样,学者对其存在不同的概述。所谓监狱文化,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监狱所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指的是监狱自身所形成的特有的文化活动和与之相应的各种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指的是具体的文化手段和方式,如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传道、授业、解惑等所需的具体载体的运用。 监狱文化与一般社会文化一样,也由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组成,其中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部分为监狱主文化。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豎。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需要建设的监狱文化指的是积极向上的、为社会所认可的主文化。 (一)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 关于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分为几个方面: 一是物质上的文化建设,即对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模式进行建设,也是一种浅层次的文化建设,主要是对监狱的外在建筑、绿化环境、监区分布、功能设施等硬件条件进行建设,是监狱进行其他方面建设的基础与基本的保障,与犯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 二是制度上的文化建设,即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以及一些具体的执法活动规范进行修订与完善,创造一种井然有序的监狱内部秩序。 三是精神上的文化建设,即对监狱的精神与理念进行建设,主要是以文体活动、罪犯兴趣培养小组等形式为主,是监狱文化建设的核心与重点。 (二)监狱文化在监狱社会中的地位 由于监狱的不流动性与封闭性,不同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使得监狱形成了一个与外界社会相对独立的小社会,即监狱社会。这种监狱社会从监狱建立之初就逐渐积累起与外界一般社会所不同的特殊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人身观、世界观等,并且慢慢变为监狱的“特有文化”。而这种“特有文化”自罪犯进入监狱开始,就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罪犯,使其为了适应这里的监狱社会,而与监狱社会中的“特有文化”标准靠拢,罪犯开始心甘情愿或者不得不改变自己原有的行为模式、待人待物的方式甚至自己多年养成的习惯。这种“主流文化”多为“监狱的亚文化”。 而监狱所亟待建立的监狱文化则与这种监狱的亚文化不同,其是积极向上的优良文化。这种监狱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缓冲与消减监狱中存在的不良文化,避免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感染上这种不良文化。因此,监狱文化建设在监狱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当前监狱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文化建设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未被重视 必须承认,我国仍然处于监狱文化建设的初期,监狱文化建设还处于一种盲人摸象的局面,只看到监狱文化建设中一些片面的效果,而没有一个全局性的观念,更没有一个系统指导监狱操作的导向。这样也就导致有些监狱在如火如荼的搞监狱文化建设,有些监狱却没有任何举动,形成强烈的反差。 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狱文化建设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传统保守思想在监狱改造中作祟。对监狱文化还停留在听之有声、见之有形的表面文化上,并没有在制度和理念层面上下功夫,在罪犯的改造上灭有像企业文化哪像认识深刻。对监狱文化具有的改造手段的特性与功能缺乏认识。 (二)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不甚明显 对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是监狱的两大职能,而其中教育改造是最终的目的。其中《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第四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但在现实生活中,监狱往往更加重视惩罚这一职能,而忽视改造这一职能,从而导致罪犯在服刑完毕时教育改造的效果不甚明显,走进社会后很快又再一次实施犯罪。 三、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启示 面对监狱重视劳动教育、忽视思想教育,罪犯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的现状,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积极作用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从中可以让我们探索出一条解决以上问题的道路: (一)应当从实质上重视监狱文化建设 教育与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永恒不变的宗旨,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关键在于“以文化人”,这是改造的至高境界,文化的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若能充分发挥文化的引导和感化功能,将文化作用于每一位罪犯的思想、灵魂和内心,对于从本质上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之所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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