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①.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 1
①①
關於關於“投資者投資者”定義的相關規定定義的相關規定①①
關於關於 投資者投資者 定義的相關規定定義的相關規定
一、香港企業以商業存在形式在內地進行投資的,在滿
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構成本協議第二條(定義)第二
款所規定的“投資者”:
(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
例註冊或登記設立僜 ,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以及
(二)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1.年限
香港投資者應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
③
業經營 3 年以上(含 3 年) ;
2.利得稅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
得稅;
僛 為進一步明確,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及附件規定的前提下,為享受第五條(國民待遇)、第六條
(最惠待遇)、第七條(業績要求)、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所規定的投資
待遇,一方投資者須滿足本協議附件 1 關於“投資者”定義的相關規定。
僜 在香港登記的海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信箱公司”和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公司
不屬於本附件所指的香港投資者。
僝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以外的投資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香港投資者 50%以上股權滿 1 年的,
該被收購或兼併的投資者屬於香港投資者。
3.業務場所
香港投資者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
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在香港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以及
4.僱用員工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僱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
民和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佔其員工總數的 50%以
上。
為進一步明確,香港企業以非商業存在形式在內地進行投
資的,無需滿足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二、除非本協議及其附件另有規定,香港自然人在內地進
行投資的,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構
成本協議第二條(定義)第二款所規定的“投資者”。
三、為成為本協議第二條(定義)第二款項下的適格“投
資者”,香港投資者按本協議申請以商業存在形式在內地進行
投資時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企業形式的香港投資者應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簡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證明書。在申請證明書
時,香港投資者須申報其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和範圍及其擬
在內地投資的性質和範圍,並將以下文件資料和法定聲明提交
工業貿易署審核:
2
1. 文件資料(如適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簽發的公司註冊證明書
副本;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證及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
副本;
3 )香港投資者過去 3 年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
務報表;
4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
正本或副本;
5 )香港投資者過去 3 年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
通知書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投資者須提供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其虧損情況的證明文件;
6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的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副本,以
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證明該投資者符合本附件第一條第
(二)款第4 項規定的百分比;
7 )其他證明香港投資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
有關文件或其副本,如香港法例或本附件有關香港業務性質
和範圍規定所需的牌照、許可或香港有關部門、機構發出的
確認信。
2. 法定聲明
對於任何申請取得本協議中待遇的香港投資者,其負責
人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程序及要求
3
作出法定聲明僞 。聲明格式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
門磋商確定。
3. 證明書申請表格
工業貿易署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有
關政府部門、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