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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对策.doc

发布:2018-10-11约3.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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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对策分析 摘 要:城管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滥用职权、收受贿,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据调查2009年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城管系统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10人。 关键词:执法管理;滥用职权;政务公开;预防对策 城建队伍担负着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多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内容多、权力大。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我县城建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造成国有集体土地严重流失,使县城整体规划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研究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2009年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城建系统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起,涉案人员10人。涉及科级干部2人,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一、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职务犯罪趋于团伙化、公开化 在城建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2006年8月间,绥安镇油车村新小学对面的杨某在原一层基础上加建第二层,被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黄某发现并制止。违章建筑户杨某到身为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家里送给林某3000元。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办公室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城建监察员黄某1000元,分送给漳浦县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的蔡某800元,个人自得1200元。事后,他们就没再去制止杨某建房。作案手段公开性,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和滥用职权,在发现违章建房户后,执法人员往往主动索贿,赤裸裸地索要钱物,对请吃、烟酒、金钱来者不拒,不给好处就收缴施工工具或破坏房屋、设施、开具大额罚单,待违章户请客送礼后立即换一副嘴脸,对违章建房视而不见,甚至通风报信,避开集中整治的风头。 2、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漳浦县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其中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中队长2人。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 3、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漳浦县城建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临时工13人,占全体人员的50%,平均年龄44.8岁,大部分是高中以下文化。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城建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 城建系统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城建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城建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案件侦查终结后我们找这些涉案人员谈话,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坦诚地说,他们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亲属,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2007年间,城建监察执法大队林某的姨妈方某在绥安镇河尾村戏台边其原房屋上加盖一层,没有办理准建手续,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蓝某发现并制止,过后的一天,方某到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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