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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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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保险法 》专栏 浅论新 《保险法 》 ( ) 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 下 □吴海波   二 、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修改 的程序与手续。过去雇主要为雇 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从章节布局来看 , 原人身保 员投保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最后一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份合同 险合同条款被安排在第二章第三 点,即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 节 ,本次修订 ,将其与财产保险合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事故的发 同条款的位置作了一个调换 , 即 人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 ,雇 生 ,原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放在了第二章第二节 ,而将财产 主要为雇员投保 ,他必须征得每位 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保险合同条款移至了第二章第三 雇员的同意。而要征得雇员的同 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节 。从内容上看 ,更改范围非常 意 ,要么需要雇员一一签字 ,要么 人未遂 的,丧失受益权 。也就是 广泛 ,更改程度相对较大的 ,则主 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 说 ,一旦受益人有故意伤害被保险 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手续之繁杂 ,可想而知。而新法实 人的行为 ,所有的受益人都会因此 1、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 施之后 ,雇主为雇员投保 ,就是名 而丧失受益权 。这对于并没有参 有保险利益 正言顺的事情 ,手续大为简化 ,其 与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行为的无辜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 意义不言而喻。同时,为避免现实 受益人而言 ,是很不公平的。为了 人具有保险利益 ? 原保险法的规 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 解决该问题 ,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 ( ) ( ) 定是: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 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新 《保险法 》 基础上 ,加上了 “该受益人 ”四个 ( ) 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 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 字 ,使本条款的意义发生根本性变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 化。新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 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 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即从限制受 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益人指定范围的角度 ,维护了被保 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利益。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基础 险人的利益 ,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 益权 。这也就是说 ,只有实施非法 上增加了一条 ,即投保人 “与投保 意义。在原保险法下 ,保险事故发 行为的受益人才会丧失受益权 ,其 ( ) 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也具有保 生后 ,受损的是被保险人 雇员 , 他受益人不会因为该受益人的非 ( ) 险利益 ,言外之意就是雇主对雇员 得益的却可能是投保人 雇主 ,而 法行为而受到牵连 ,他们的利益仍 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成为雇员的投 不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这当然不 然受到法律保护 。很显然 ,新规定 保人。该规定最大的现实意义在 合情也不合理。 明显要比原规定更人性化、科学 于它大大简化了雇主为雇员投保 2、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 化。 24 《上海保险 》2009 年第 9 期 新 《保险法 》专栏 3、明确了共 同灾难下的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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