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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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手册
一、基本准则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七)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八)不准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九)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财务、经商投资、引资
(十五)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六)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七)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3.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4.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十八)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九)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买小汽车
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1995年1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十一)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四、公务接待、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二)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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