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新工伤保险条例讲课稿(二).ppt

发布:2018-02-11约8.58千字共3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工伤认定中若干问题 ------从行政复议视角 授课人:尚昌虎 2014年5月29日 一、工伤认定归责原则 1、什么叫“归责”及“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历史上,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最初的劳动者自己负责、雇主过失责任发展到现代的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345号)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结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采取什么归责原则。 但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例中,多数执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 ,即原则上,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究过失在谁,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第 16条除外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