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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应用与完善
摘 要
公益信托又叫慈善信托,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应用甚广,为其国家的公益事
业作出来巨大的贡献,我国也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信托法》,其中也专
章规定了公益信托,但直到如今,开展寥寥。本文试图从我国公益事业的现状
出发,结合英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公益事业作进一步的分析与探
讨,以便对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结构如下。
本文从上海的社保基金案作为出发点,提出问题,我国的社保基金乃至我
国的公益事业存在哪些问题,由此引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得出结论:
我国的公益事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和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水平相比,并不
尽如人意,如果和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就更显落后。在我国的公益事业组
织机构中,基金会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基金会的管理方面有《基金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相比没有登记,没有注册的“草根”组织来说,管理是比较好的,
然而即便如此,基金会还是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有基金会制度本身的问题,更
多的是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正因为这样,为人们所诟病。笔者对基金会的问
题总结归纳出以下五点。一是基金会对保值增值困难。基金会管理基金一般都
是把基金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这样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但是对于公
益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基金会正因为资金不够很少开
展活动,甚至有的要动用基金本金;二是基金会管理费用相对较高,社会回报
功能降低。本文举例说明基金会管理费用较高,甚至达到基金收益的 1/3 强,
这无疑会大大削弱公益活动的开展;三是基金安全性难以保障。基金的领导一
般是任命产生,而且以退休领导居多,这样难免把行政机关的官僚作风带进基
金会,加上外部监管不力,很容易孳生腐败;四是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较差,
人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也不愿意对基金会进行捐赠;五是基金会设立
门槛较高不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壮大。
由我国基金会对公益事业发展的不理想引出公益信托制度。公益信托(在
英美国家公益信托又叫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信托起源于英国,被称为“英
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梅特兰语,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日趋成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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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应用与完善
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公益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随着世界范围的交流,也
渐渐的传入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也于 2001 年正式确立公益信托制度,但是并
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出现井喷式的发展,恰恰相反,公益信托极少有人问津,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规范我国的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只有《信托法》、《信
托投资管理办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公益信托遭遇冷遇;二是公益信托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
公众不了解,没有信托观念,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财不露脸”等思想要人们
尽量低调,这些都影响了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四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真正构建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容时间还不是很长,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法律,会有
一定的磨合时间。
前文分析了基金会的弊端,也谈到了公益信托在我国遭遇尴尬的原因,本
文的第三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构我国的公益信托,一是在设立方式上。基
金会的设立资金门槛过高,使得其他慈善组织在法律上没有地位,甚至有的组
织不得已而以注册公司的方式从事活动,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简化设立手续,降
低设立门槛,英国的做法是只要登记注册即为合法,资金也不是有很高的限制。
这对于那些本来就有意设立公益信托的个人、法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二是在监管体制上。监管体制分为体制内的监管和体制外的监管,体制内的监
管就是根据信托协议、组织章程进行自我约束;体制外的监管主要就是政府的
监管,英国有慈善委员会来具体负责慈善信托的外部监管。当然还有更广泛的
监督来自社会,在英美等国,信托基金的管理是透明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
以随时查阅,这无疑对信托基金有着更强的约束力。三是在激励措施上。公益
信托利国利民,实际上分担了本来属于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所以对公益信托实
行税收优惠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国家政府甚至给某些公益信托贴钱,而在
我国虽然也有税收优惠的规定,但是并不优惠,甚至捐款还要缴税,这对于提
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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