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调电费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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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指供电公司根据客户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或年)所使用的有无功电量来计算其平均功率因数,并据此收取的相关电费。
计费数量
电费单上的力调电费的计费数量,是根据功的率因数的高低,加收得总电费的百分数(即“调整率”),这个“调整率”根据相应功率因数的高低是不同的,功率因数高,费率就低,功率因数低,费率就高。这个费率,可能各地略有不同,请参考咨询当地执行的电费政策。
为什么要设置这个力调电费呢?
通过上面的对其的定义就可以明知力调电费是供电公司控制功率因数的,按照电力行业专业术语说就是控制功率平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给广大用电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众所周知,客户使用电力的时间和数量都是随机的,而要求是苛刻的。无论客户什么时候需要用电,供电公司均得做到提供电压合格、频率稳定的电源。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电力企业会投入很大资金来 做到这点,但由于客户用电的随机性和负荷长期预测准确性不高的原因,特此需要通过电费来调整客户的有功和无功的使用。
对于家庭用电客户,空调等含有电机类电器均消耗无功功率和有功功率;对于企业用户也类似。
计算方法和规定
假设当月有功电量是A,无功电量是B,功率因数是cosφ,则
月平均功率因数: COSφ=A/根号(A的平方+B的平方)
该功率因数标准要求为0.9
功率因数奖、罚规定:每低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罚款0.5%,以此递增,低于0.7每一级提高到1%,低于0.65每级提高到2%;每高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奖0.15%,以此类推,以0.75%封顶。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 收 电 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6 7.0 0.91 0.15 0.88 1.0 0.75 7.5 0.92 0.30 0.87 1.5 0.74 8.0 0.93 0.45 0.86 2.0 0.73 8.5 0.94 0.60 0.85 2.5 0.72 9.0 0.95~1.00 0.75 0.84 3.0 0.71 9.5 0.83 3.5 0.70 10.0 0.82 4.0 0.69 11.0 0.81 4.5 0.68 12.0 0.80 5.0 0.67 13.0 0.79 5.5 0.66 14.0 0.78 6.0 0.65 15.0 0.77 6.5 ? ?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按有关规定,需从电费总额罚款百分比为19%。
用电电费
电费,即用电费用。
就是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应付的费用。
一般在规定时间内按月支付,也可委托转账代收。
义务民用电费:
50度以内(含50度):0.538
50度以上至150度:0.568
200度以上:0.638
2010年12月27日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困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困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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