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及其成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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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权力异化;司法腐败;司法良知;
司法自律;司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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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及其成因
摘 要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专指法院及法官对当事人提请其解决涉及当事人
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纠纷做出判断,对法律进行释义并宣告法律是什么的
终局性权力。司法权应该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统一性、
终结性特征。司法独立既包括法院独立,也应包括法官独立,独立的法官才
可能会有独立的裁判,否则,司法公正则缺乏存在的逻辑基础。中立更多强
调法院、法官相对诉讼主体的超然、超脱地位。司法权运行的程序性对于权
利保护具有实质性意义,而司法权的公正性更是其价值基础和运行目标。司
法权作为国家主权权力组成部分之一,属于国家权力,具有统一性,统一性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统一性有着特别重要的
意义。司法权并具有终结性,应该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者,以权威的方
式终结纠纷,定份止争。
哲学意义上的异化,是指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反过
来反对或支配主体本身。司法权的异化,是指司法权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出
现的对其司法权本质和价值的背叛,对司法权制度设计原理、基本原则、价
值使命的偏离与背弃。中国的司法权在发展中却背离了上述基本原则,遭遇
了全面的异化:首先,异化的极端是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最高法院黄松有
副院长的涉案,加之之前先后因贪渎涉案的十位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以及更多中级法院院长,相对于英国法院300年间仅有一名法官收到弹劾,
中国的司法腐败应该在世界范围的司法史上创了记录,乃至于社会对法官这
个群体面临失去信任的危境。其次,为数众多的法官和法院藉由持续十年改
革获得的程式改革表现出来的司法冷漠与作风专横。第三、司法理性缺失:
中国的法院与法官表现出来的诸多事实表明他们没有能力,特别是最近几年
出现的饱受诟病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如南京彭宇案件、广州许霆案
件,湖北佘祥林案件等,司法不仅没有表现出超过常人智慧的司法理性,相
反却成为危害社会风气的无理判决,甚至被民众称为“史上最弱智的判决”。
做出这些判决的法院、法官不要说承担起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相反,甚至
却成为了社会公德的破坏者;没有成为良心的守护人却成了社会公德的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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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另有部分法官没有表现出独立判断的能力,沦为地方政府的附属、甚至
遭到舆论媒体语言的绑架。第四,愈演愈烈的审判程序形式化和作风官僚化,
以保持公正的名义在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之后,并没有带来公正,仅仅是保
护了法官,却危害了审判的正义。第五,法官管理体制、法院管理行政化,
司法权力运作地方化,职业形象庸俗化,法院体制和法官思维的政治化,其
多数却是打着政治的旗号掩饰政客法官出卖公正和法治!种种现象表明,司
法改革十年,其结果是人民基本不满意,司法改革何去何从,寻找真正原因
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导致中国司法权力全面异化的成因,首先,是中国的政治体制的架构,
未能对中国的司法权运行分配一个应由的权限,导致法院、法官无法承担起
社会及公众对司法权的希望。其次,现有法官队伍的组成,难以承担起社会
对司法的厚望,二十余万的法官大军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属于军转干部且正
身居高位,部分法官素质低下、不信仰法律,视法律为工具,甚至成为其敛
财的手段,法官个人素质的缺陷,在长期的传统等级制行政管理体制内不足
以培养职业法官应有的素质,更未能形成对司法权良性运行中最为倚重的自
律机制;另外,长期以来,重视政治教育、忽视司法良知培养,在忠实于党
的事业的同时,司法良知的基础性作用却始终薄弱。第三,中国缺乏法治传
统,五千年的文化缺乏权利文化的基础,改革三十年的发展,也没有形成与
司法权运作的良性互动的法治文化,现实的司法腐败也导致了人们对法院的
不信任,司法缺乏公信力等;第四、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以职业化为导向
的制度设计中,种种内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存在种种缺陷,无法真正发
挥监督制约作用:人大监督受制于人大会议表决的工作机制,而检察院对民
商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因为立法缺陷(只能事后监督且需要提请上级
检察院实施监督),导致运作障碍多多;而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中,纪检监
督和重审监督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难以相互配合、难以实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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