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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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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739 号文核准。
2 、契约型,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
基金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4 、本基金自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2011 年 1 月 28 日止(周六、周日直销
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代销机构即指上述 20 家机构(其中,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代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1年1月6 日起开始代销)。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少于 2 亿元(不包括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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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的网站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时,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客户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8、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0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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